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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政策宣传

2015年03月27日 14:35  点击:[]

一、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报销外地就医的相关费用?

1省医保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因急诊、计算机故障、系统升级、医保卡封锁等特殊原因垫付现金的;

2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急诊垫付现金的;

3已办理异地安置、探亲、驻外工作学习、女职工异地生育等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4经批准同意转北京、上海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垫付现金的;

5个人历年帐户支付(近亲属)。

二、生育费用报销的程序是怎样的?

1省本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的在职女职工;

2省本级参加代管公务员补助单位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在职女职工;

3省本级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生育备案号,直接刷卡结算;

4产前检查在非省本级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金垫付报销;

5、备案后异地生育生育费用—现金垫付报销。

三、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时限是什么时间段内?

1、一个结算年度(指自然年度1-12月)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应在结算年度内申请核销;

2、结算年度的最末一个月的医疗费用可顺延至次年一月底;

1-11月份的费用必须在1231日前报销,12月份发生的费用在次年131日前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四、医疗费用报销—报销标准

1、按照《浙江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省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目录范围外的相关费用不予报销

2、转外就医所有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后,再按医保相关报销比例结算    

3、转外、跨省异地就医,其药品及医疗项目按我省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执行,价格按就医地政府定价标准执行(不含住院床位费)

 

五、哪些费用可以在个人历年帐户结余中报销(本人)?

1、由个人垫付资金的零星费用报销:普通挂号费、急诊挂号费、复制片费、洁治费、计算机图文报告费、彩色打印照片费、彩色一次成像(波拉)照片费、煎药费

2、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和用药范围内,超过限定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药品费用

以上二项费用如参保人员历年帐户有结余资金,可在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

六、医疗费用报销—历帐报销(近亲属)包含哪些病种?

1、支付职工近亲属注射预防性免疫疫苗(狂犬病疫苗、23价肺炎球菌多糖疫苗、7价肺炎球菌结合疫苗、流感疫苗;

2职工及其近亲属在非定点资格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疾控中心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

由用人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并持职工社会保障卡、证历本、医疗费用收费原始凭证、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和病历,向省级医疗保险服务中心核销

 

七、医疗费用报销—离休干部二次报销的程序是怎样的?

结算范围及结算标准

在浙江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持卡就医、刷卡结算。按现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联网结算,其中未列入基本医保目录但属于省本级离休干部可使用范围的药品、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先付现金后到省医保中心报销医疗费用报销—离休干部二次报销

报销方式及费用领取

(一)批量审核、拨付中心实行统一采集数据,单位负责费用认定、领取。具体操作方式如下:在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采集上一个季度异地联网结算离休干部目录外医疗费用明细,经工作人员审核、复审,出具《离休干部联网结算后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单》,中心通知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经办人员,由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后,以此作为离休干部联网结算后目录外医疗费用报销补助依据,按离休干部报销流程进行审核、拨付

(二)零星审核、拨付

离休干部本人或家属也可携已刷卡结算后的发票来中心报销,报销数据也由中心系统统一采集、审核后拨付,并在发票上盖“费用已核销”章,异地安置离休干部在浙江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外,还可以通过异地就医备案选择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仍按原方式和途径到医保中心报销。

八、医疗费用报销应携带哪些资料?

    单位盖章出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外诊、急诊医疗费用申请核拨表》、《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出费用申请核拨表》、《浙江省省级职工生育、工伤费用支付申请表》;

   就诊时记载的病历本

   由医保中心制发的医疗保险证历本

   有效医疗费收据

   医疗费用清单,住院需住院费用汇总明细清单加盖医院相关部门章

   住院出院记录

   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请携带本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

   报销工伤、生育费用的参保人员报销需携带省级单位职工工伤费用报销专用卡或准生证

已审批的《转外就医审批表》或《外地就医审批表》

                            医保政策宣传

一、医疗费用报销—相关术语

自费(丙类):医疗保险政策规定不予支付而由参保人员承担的医疗费用;

自理(乙类):医保目录内,费用先由参保人员自理一定比例。按药品及医疗服务项目不同,设置不同的自理比例,由参保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自付:参保人员所发生的在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以下且属于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员和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分担的比例。与参保人员的性质、就诊医院等级、费用发生额度相关

二、医疗费用报销—自付费用比例(门诊)

当年帐户不足支付部分,公务员单位及代管公务员单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按比例补助

 

 

 

 

 

 

机构类型

分类

        在职

       退休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二级以上

80%

20%

85%

15%

一级及其它

84%

16%

88%

12%

社区

86%

14%

92%

8%

 

 

 

                         

 

三、医疗费用报销—自付费用比例(住院)

 

机构等级

分类

起付标准至2万元

2万元至4万元

4万元至18万元

重大疾病补助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在职

退休

参保人员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基金

个人

三级

76%

24%

82%

18%

82%

18%

88%

12%

88%

12%

94%

6%

88%

12%

二级

80%

20%

85%

15%

85%

15%

90%

10%

90%

10%

95%

5%

90%

10%

其它

84%

16%

88%

12%

88%

12%

92%

8%

92%

8%

96%

4%

92%

8%

社区

86%

14%

92%

8%

90%

10%

94%

6%

92%

8%

96%

4%

 

 

 

四、医疗备案—特医、特药备案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使用相关文件规定有限制使用范围,必需备案的诊疗、药品,须由诊治医师提出意见,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报医保中心备案。也可由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网上备案。

五、医疗备案—规定病种证历本办理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并盖章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诊断证明及门诊治疗建议书》;

    病理切片报告或确诊诊断证明书、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资料;

    一张一寸免冠近照;

医疗证历本、医保卡到省医保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规定病种医疗待遇:规定病种的门诊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结算,不设起付标准

 

六、医疗备案—规定病种范围内疾病

各类恶性肿瘤

系统性红斑狼疮

血友病

再生障碍性贫血

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治疗

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精神分裂症

重症情感性精神障碍

儿童孤独症

七、医疗备案—急诊住院备案

    职工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期间,因急诊在外地医疗机构住院的,需在5天内向所在单位报告,并由其所在单位凭入院证到本中心办理外地住院备案;

   出院后按《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报销。

八、医疗备案—出国带药备案

    参保人员经批准出国需要配药的,仅限于慢性疾病。医生可根据病情及出国期限给予配药,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量;

    参保人员出国配药,需持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出国配药审批表》、医疗证历本﹑出国任务批件(确认件)﹑有效签证到我中心办理审批;

    参保人员出国期间,其国内的医疗待遇停止享受。中心将对计算机内的个人信息进行封锁,封锁时间从出境之日起,参保人员回国后应持出国配药回执单及护照及时到我中心办理手续,恢复享受医疗待遇;

为保证出国人员在境外期间,患急性疾病的用药,出国人员可申请备案37天的预防用药。

九、医疗备案—转外就医备案

    参保人员因病情确需转外就医的(限转上海、北京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须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审批表》

    经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所在单位同意盖章,并持医疗证历本到中心报备

    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报备资料,确认后录入信息,出具报备结果并盖章

    医疗费用结算:

经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报销。

十、医疗备案—外地就医备案

 

实施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后,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险卡、证可在本省内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结算,医疗保险待遇按省本级执行;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异地探亲、在职人员驻外工作学习1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异地生育需办理外地就医备案手续

由所在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外地就医登记表》并盖章,持证历本到中心报备后参保人员可在同一统筹地区内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经办人员根据相关规定审核报备资料,确认后录入信息,出具报备结果并盖章

    医疗费用结算:

经批准转外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按《医疗费用报销须知》带相关资料到本中心报销。

    外地就医备案由职工个人提出申请,单位经办人员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由单位提出报备申请,中心受理报备业务,审核后反馈审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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