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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学生申诉管理试行办法

2015年04月17日 11:02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为深入贯彻学校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维护学生正当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研究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合法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应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向学校提出申诉。

第五条  学校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委会),申委会设委员9名,其成员分别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监察室、教务处、团委、研究生办的相关负责人及法学专业教师各1名,学生会干部1名,学生代表1名组成。申委会办公室设在校学生处。

第七条  申诉案件由申委会负责处理。

第八条  申委会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申诉案件受理、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对重大申诉事件组织听证会、宣布申诉处理决定等事宜。

 

第三章  申诉范围

    第九条  学生对以下三种情况,可向申委会提出申诉申请:

1、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

2、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不服;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十条  学生个体之间的纠纷不在受理范围。

 

第四章  申诉受理

第十一条  学生的各类申诉申请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逾期不受理。因申委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请申诉的除外。

第十二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须向申委会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申诉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它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三条  对于学生提出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四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申委会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处理程序,除有申诉人撤回或中止申诉等情形外,申委会应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五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申委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学校有关部门和个人有协助的义务。

第十六条  申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委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作出决定时,申委会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有出席委员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采取听证会方式的,应根据第六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申委会在处理过程中,委员意见应予保密。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八条  申委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2、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议重新讨论决定。

第十九条  申委会应将处理决定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反馈给申诉人和事件原处理单位。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第二十一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委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

 

第六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三条  申委会应通知申诉人及原处理单位代表参加听证会,如有必要可邀请有关人员或职能部门代表列席会议,会议以公开方式进行,但若申诉人要求不公开的,应尊重其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委会听证会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事项,应由出席委员过23以上同意方能通过。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

第二十五条  申委会委员中如有与申诉事务直接关联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听证会主持人由申委会成员担当。

第二十七条  听证会主持人就听证活动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2、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3、询问听证参加人;

4、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5、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6、向申委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九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三十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2、作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3、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4、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5、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二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七章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件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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