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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奖励办法

2015年04月17日 11:13  点击:[]

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省委、省政府科教兴省的战略决策,激励残疾人大学生身残志坚、自强不息、发奋学习文化科技知识,成为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才,从1993年度起,省教育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设立了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自强奖学金。为扩大对残疾人奖励的覆盖面,进一步引导残疾人奋发成才,经省教育厅和省残疾人联合会同意,从2007年起,在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自强奖学金中专设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并根据《浙江省残疾人大学生自强奖学金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奖励范围:

1、浙江省内各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的残疾人专科(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2、在省外高等院校就读的浙江籍残疾人博士研究生;

3、浙江省内自学成才并发挥特长、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残疾人。

第三条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奖励原则: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或奖品)。奖金(或奖品)的额度根据每年奖学金申报情况确定。

第四条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条件: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设立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和自强成才奖:

1、特等奖:在校就读、品学兼优的残疾人博士研究生;表现特别突出,获得当年度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论文奖等)的残疾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2、一等奖:在校就读、品学兼优,获得当年度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论文奖等)的残疾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论文奖等)的残疾人专科(高职)生。

3、二等奖:在校就读、品学兼优,获得当年度系(院)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论文奖等)的残疾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获得当年度校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优秀论文奖等)的残疾人专科(高职)生。

4、三等奖:在校就读、品学兼优,获得当年度班级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的残疾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获得当年度系(院)级奖学金或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的残疾人专科(高职)生。

5、优秀奖:在校就读、品学兼优,获得当年度班级荣誉称号(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党员、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的残疾人专科(高职)生;当年度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受到有关方面表彰的专科(高职)生、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6、自强成才奖:在浙江省工作,自学成才、获得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并发挥特长,在当年度某一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有关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证书)的优秀残疾人。

第五条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申请:

(一)凡符合第四条中所列条件的残疾人,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当年度康恩贝自强奖学金

1、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秀奖: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校审核并直接向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评审办公室上报推荐。

2、自强成才奖: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市残联审核并直接向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评审办公室上报推荐。

(二)本人申请,须填写《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申请表》,并附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当年度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各院校和各市残联推荐,须填报《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推荐表》。

(三)材料上报时间为每年1030日前。上报时须做到《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申请表》、《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推荐表》和所申请、推荐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当年度获得奖励和荣誉证书的复印件等材料齐全。

(四)凡在一个年度内同时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等级奖的,以最高等级奖申请推荐。

第六条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评奖: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评审办公室根据各院校和各市残联推荐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并公布获奖名单。

第七条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经费来源:

2007年起,由康恩贝集团有限公司专设康恩贝自强奖学金,基金为留本捐息性质,本金规模为1000万元,每年向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捐息60万元,专项用于对优秀残疾人大学生和自学成才者的学习奖励和宣传活动。

第八条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的组织实施:

康恩贝自强奖学金评审办公室设在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地址: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30号杭州高新东方科技园3号楼四楼,邮政编码:310013,联系电话/传真:0571—8993712589936138,联系人:陈惠娟、毛董莱、邵树官),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本办法的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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