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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学生实习、社会调查等校外活动期间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2012年09月14日 10:49  点击:[]

各二级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等校外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等活动期间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今后凡属以学校、学院名义组织的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等校外活动时,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或责任人必须根据实习、社会调查所在地域的民族风俗习惯、自然地理情况、交通情况以及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等,有针对性地开展行前安全教育,做到全覆盖,有记录。
2、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或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浙财院[2008]77号、浙财院[2008]131号文件精神要求,组织好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活动,并根据学生规模,配备或指定带队、指导老师负责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明确带队、指导老师的管理责任以及学生本人自我防范责任。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或责任人必须需与带队、指导老师签订实习、社会调查安全管理责任协议,带队、指导老师可与学生本人签订实习、社会调查活动期间的自我安全防范协议。
3、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活动的时间超过一个月以上的,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或责任人须明确要求指导老师或辅导员保持与学生的联系,做好每周一次的联络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实习和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活动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须做好到达后、中途、回校前的三次联系工作。确保了解、掌握学生的校外活动和安全情况。
4、凡学生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所涉及到是一些特殊情况和重要部门(人数仅在5人以下或涉外、涉密单位以及野外写生、摄影等)时,主办部门、二级学院或责任人必须与学生签订安全协议,并向保卫处备案。
5、学生自己联系安排的外出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活动,须书面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需注明时间、地点、内容、住宿安排等主要内容),二级学院要对学生申请事项予以必要的确认,并确定联系人保持与学生联系。联系人要教育学生在活动期间做好用电、交通安全、防盗、防骗等安全防范工作,确保活动期间人身、财产的安全。
特此通知
保卫处
2012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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