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公开内容 | 公开目录 | 文件规定 | 公开指南 | 公共服务 
现在是:
当前位置: 首页>>文件规定>>校内规定>>正文
 

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17日 10:1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把竞争激励机制和创新意识引入教学管理的全过程,改革高考定终身的弊端,以利于快出人才,出好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转专业的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一条  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行为者。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在第二、三、四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

    1.因学习兴趣需转专业者;

    2.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在《浙江财经大学学术期刊定级标准》规定的国家二级(含)以上学术期刊上(不含增刊)公开发表与转入专业相关的字数在4000(含)字以上论文1 篇或在各类省部级(含)以上竞赛中获奖者;

    3.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4.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5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复学后,如原专业无行政班可跟读,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

6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人数比例:转出的人数不超过该专业同年级学生人数的30%(其中人文学院、信息学院、数学与统计学院不超过20%)。每学期可转入人数和筛选办法由转入专业所在学院根据专业教学条件上报教务处批准后向全校公布。

第四条  第二学期转专业的学生允许在第五条第4款规定外所有专业范围内申请转专业;第三、第四学期允许在原专业所在学科内或学院内申请转专业。特殊情况需报学校审批。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已学满二年者;

3. 有一次转专业记录者;

4.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互转;

5.无正当理由者。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转专业办法由项目所在学院制定,并报教务处审批。高水平运动员、内地新疆、西藏班及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另行规定转专业办法。

 

二、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  学生转专业的时间分别安排在其入学后的第二、三、四学期第一周进行。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条第1款条件,同时不属于第五条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转专业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推荐,拟转入学院对拟转入的学生进行审核,同意后将转专业的学生材料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后报主管校长批准,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可在第二周到所转专业就读。具体按本办法第八条办理。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条第2~5款条件,同时不属于第五条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及有关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符合本办法规定第二条第6款条件,同时不属于第五条情况之一者,由学生所在学院会同拟转入学院提出书面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时其所转入专业的入学当年招生录取分数线不高于转出专业。

第八条  办理程序

1.每学期第八周,各学院将下学期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条件、考核方式和时间上报教务处。

2.每学期第十周,由教务处公布各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的名额、条件、考核方式和时间。       

3.下学期开学第一周为各学院接受转专业学生报名和考核时间。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如实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转专业申请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并推荐,送交拟转入学院,参加转入学院组织的转专业考核。转入学院根据考核结果,提出转入学生名单,签署意见后,将同意转入学生的申请表送交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长批准,并公布转专业学生名单        

4.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第二周到转入专业就读,并按转入专业的要求进行退补选课。 

三、学生转专业后的教学管理

        第九条  经批准准许转专业的学生从转入的所在学期开始,执行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其转专业前在原专业已修名称和教学要求相同的课程,学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的课程学分数的,可申请免修,原已修课程已取得的学分有效;教学要求或学分数低于转入专业课程教学大纲的课程和转入专业要求但未修读过的课程必须补修;原已取得的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不作要求的课程学分,不记入毕业总学分,可记入本人学籍档案,并记收学分学费。具体按《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免修规定》执行。若学生转专业后需补修的学分大于16学分,允许转入该专业的下一年级。

第十条  经批准准许转专业的学生修完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环节),德、智、体各方面都符合学校规定的毕业条件,可取得转入专业的毕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发给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四、

第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级开始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浙江财经大学加强本科学生注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下一条: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修读双专业实施管理办法

Copyright © 浙江财经大学信息公开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中国·浙江省杭州市下沙高教园区学源街18号 邮政编码:310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