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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综合导师制管理办法

2015年04月17日 10:59  点击:[]

为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倡导专业教师更多地参与解决本科生的思想、学业、生活、心理等各方面的问题,切实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融学生培养与教学管理于一体,坚持育人在学校教育中的中心地位,拓展教师教书育人的内容和形式,学校决定,在总结本科生综合导师制在我校试点实施近五年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综合导师制。现对本科生综合导师制作出以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实施本科生综合导师制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体的办学理念,努力把学生培养成具有较强竞争力、适应社会需要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身心健康的各类人才。综合导师制是以学生学业指导为核心,兼顾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生活、心理等方面的的指导和引导的学生培养模式。通过实施综合导师制,在教师和学生之间建立起明确的、相对固定的、连续性的新型师生关系,构建起以学生为本,教师教书育人的新平台。教师思想上引领,学习上辅导,生活上指导,心理上疏导,成为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的引路人。

二、导师的基本条件

1、恪守教师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热爱学生,具有敬业精神;

2、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3、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含中级)或硕士以上学位。

三、导师的职责

1、关心学生的思想进步,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端正专业思想和学习态度,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

2、言传身教,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优良的职业道德影响学生;注重学生的个性健康发展和科学精神、人文精神、创新精神以及专业素养的培养;

3、指导学生的阶段实习、毕业实习以及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的写作,指导学生读百本书及社会实践活动;

4、针对学生个体差异,对学生选课、专业方向选择、学习方法、科学研究、职业生涯设计、考研、就业等方面进行指导;

5、主动联系学生,和学生保持相对稳定的接触,每学期初必须与学生见面,每月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不少于一次;

6、导师对低年级学生和高年级学生的指导要有所区别,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特点进行个性化指导。对低年级学生重点在于帮助他们尽快融入大学的学习和生活,指导专业基础的学习;对高年级学生重点在于培养专业素质和专业精神,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和毕业实习以及为学生提供就业、考研等方面的指导;

7、导师要与辅导员、班主任、教务部门及学生管理部门加强联系,配合做好相关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

四、对学生的要求

1、尊重导师,主动与导师联系,将自己在学业和思想、生活等方面遇到的疑难之事,寻求导师的指导和帮助;

2、每学期开学初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计划;

3、以主动、认真的态度,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完成导师布置的各项任务;

4、每学年要客观、公正地对导师的指导情况进行评议。

五、导师的选配

1、符合条件的在校教师原则上都应担任综合导师,并在学院的指导和管理下开展工作。优秀研究生可作为助手配合自己导师的工作,参与本科生的指导。

2、综合导师的选配原则上由教师和学生实行双向选择,学生在认真了解导师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兴趣和志向选择导师。可以由一名教师指导若干名学生,也可以由若干名教师组成导师组共同指导。

3、导师配备数量由学院根据各自的师资情况确定,并根据不同年级的学生的特点实行导师配备方案。为保证指导的质量及效果,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数量不宜过多。担任三、四年级学生的导师每人指导的学生每级一般不超过15人。一、二年级采用导师和班主任互相结合的形式指导学生,每个班级配备2名左右的导师,其中一名导师同时兼任班主任。

4、学院要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本科生综合导师的选配、协调和实施工作。综合导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及工作细则由学院根据学校的总体要求和本学院的特点自行制定。

六、导师工作的考核和工作量确认

1、本科生综合导师工作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考核一般采取自评、学生评议、学院考评相结合的办法,具体由各学院负责实施。

2、本科生综合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依据。考核不及格的教师不能被评为当年的优秀教师。连续两年考核不及格的教师在下一轮的岗位聘任中下浮一级。

3、学校设立优秀本科生综合导师称号,对本科生综合导师工作表现突出的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比例不超过各部门本科生综合导师总数的10%

4、综合导师的计酬按照12年级每学年每生1当量,34年级每学年每生3当量计算其教学工作当量。导师担任阶段实习、学年论文及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的指导,其工作量由学校按规定标准另外以教学工作量的形式计发。

七、组织领导和管理

1、学校成立本科生综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分管本科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副书记和分管本科生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校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团委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综合导师制的政策制定和优秀导师的评选。

2、学校综合导师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学校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等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综合导师制办公室具体负责制订学校综合导师的有关管理规定和办法;对全校综合导师制的实施进行指导;对学院综合导师制的实施工作进行检查和考核。

3、各学院要成立相应的综合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本规定由学校综合导师制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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