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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资助对象管理办法

2021年07月09日 09:57  点击:[]

为了更好地帮扶学校资助对象顺利完成学业,帮助他们树立自信、自强、自立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真正体现党和政府、学校以及社会各界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关心和帮助,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原则上仅适用于学校发文认定为资助对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和少数民族预科学生

第二条 学校实行奖、勤、助、贷、补、减 “六位一体”联动助学的资助政策。

第三条 学校确保已认定的资助对象每年至少享受一次资助,每生每年各类资助总金额不低于国家助学金二档金额(包括所有资助种类)。

第二章 资助条件

第四条 在校期间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学习勤奋,生活简朴;

第五条 对学习不努力,生活上挥霍浪费或受到学校行政、党团组织处分的资助对象不予资助

第三章 资助种类

第六条 国家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属于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提供的无偿资助。具体按照《浙江财经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和《浙江财经大学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生的一种财政贴息的信用贷款。具体按国家有关助学贷款的规定和当年度通知执行。

第八条 勤工助学报酬:学校优先为认定的资助对象提供带有帮困性质的勤工助学岗位,鼓励受资助学生通过勤工助学来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具体按《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由省教育厅、残疾人联合会设立的面向高等院校全日制在校残疾学生奖学金。具体按照《浙江省康恩贝自强奖学金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条 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新疆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经费是党和政府为了确保在内地高校学习的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疆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而设立的专项补助。具体按照生源地教育厅当年文件通知执行

第十一条 新生补助:为帮助解决受资助新生入学初伙食费和生活费问题而设立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重点资助对象1000元/人,省外一般资助对象700元/人,省内一般资助对象500元/人。发放时间为每年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结束之后。

第十二条 冬令御寒补助:对添置御寒冬衣有困难的资助对象设立的专项补助,补助标准为重点资助对象500元/人,一般资助对象200元/人。

第十三条 意外事故补助:视困难程度并参考学生本年度已获资助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学生本人遭遇重大意外事故或突发急重病症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次性补助4000—6000元;学生父母(供养人)发生重大疾病、突然亡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一次性补助3000—5000元;学生因自然灾害使家庭经济遭受重大损失,导致特别困难的一次性补助2000—3000元;学生本人遭遇意外事故、学生父母(供养人)因疾病所需负担治疗费超出家庭支付能力、学生家庭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等情况导致家庭临时经济困难的一次性补助1000—2000元。

第十四条 毕业生求职补助和就业奖励:对受资助的毕业生设立求职补助和就业奖励。求职补助标准为重点资助的毕业生600元/人、一般资助的毕业生400元/人就业奖励标准为当年8月25日前就业的经济困难毕业生500元/人。

第十五条 考证补助:对经考试取得国家从业资格证书(需各学院和就业指导中心审查认可)的资助对象设立考证补助,每生在校期间享受一次,补助标准为200元/人,每年12月凭证书向学院申请。

第十六条 保险费补助:在校学习期间,对当年参加学生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和大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对象设立保险补助,补助标准为学生支付的实际保费

第十七条 发展性计划资助:为了提升资助对象的综合素质和能力,面向我校受助学生实施“发展性资助计划”。具体立项数目、资助程序及金额等详见当年通知。

第十八条 暑期社会实践补助:为了提高资助对象的实践能力,对参加当年学校组织的暑期社会实践服务团队受助学生发放补助,补助标准为伙食费50元/人·天。

第十九条 各类比赛奖励:对于参加面向全体资助对象的各类校级以上比赛(征文、演讲、书画等)并获得奖项的学生给予一定奖金奖励,奖项设置及奖励标准等详见当年比赛通知。

第四章 资助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学生根据自身困难情况和对应补助条件及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相应资助的书面申请,学院负责资助对象资格的审定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

第二十一条 学生处负责制定年度资助计划,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最后审定。

第二十二条 校计划财务处负责经费的核算、发放。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办法》(浙财大[2016]1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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