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课程(环节,下同)考核管理,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评定学习成绩,检查教学效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的依据(标准)
课程考核以教学大纲为依据,一般不应超出教学大纲的教学内容,着重考核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和实际运用能力。
二、考核方式
课程考核可以采用闭卷、开卷、口试、实践操作等方式,具体由课程所在学院(部)审批。
三、考核时间
1. 课程期末考核依据当年校历安排,一般在每学期教学时间结束后的两周进行。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由学校统一安排的课程缓考、补考一般安排在学期开学初第二周不停课进行。
非独立实验课程的考核由任课教师在教学进程内安排。
2.期中考试、平时测验等考核时间以不超过2课时为宜,安排在授课时间内进行。
3.课程期末考核时间原则上为120分钟。
四、考核组织
1.全校性课程的期末考核、缓补考、毕业前重修考试等组织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学院(部)负责落实监考人员。期中考试、平时测验、重修考试、非全校性课程(含独立性实验课程)的期末考核等组织工作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负责,教务处负责协调。
2.试卷的命题、印刷、封卷、领卷、评卷、存档由课程所在学院(部)负责,各学院(部)应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试卷的各项管理工作。
3.考场实行监考人员负责制,监考人员应对本考场的考核工作负责,每个标准考场须配备二名监考人员,原则上由课程所在学院和学生所在学院各配一名。监考人员对考场试卷的发放、考场纪律、违纪认定、考试时间的掌握,收卷(装订)等负责。对监考失职人员,按《浙江财经大学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4.为强化课程考核管理工作,学校建立总监考和巡考制度,负责到场巡查监考和考场纪律情况。总监考由学校领导和各学院领导担任,巡考由学校督导委员会成员、各学院分管教学或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总监考和巡考由教务处负责安排。
五、考核纪律
1.所有考核都应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肃纪律。
2.学生应按时参加注册课程的考试。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可办理缓考手续。
办理缓考手续,应在该课程考试前填写《浙江财经大学课程缓考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有效,未经批准而未参加考试的,作旷考处理。
3.参加考核的学生,应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和考核纪律,如有违纪,按《浙江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六、成绩评定与更正
1.课程的综评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的比重不超过50%,具体比例由各学院(部)决定。期末考试成绩低于40分者,不再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其期末考试成绩即为综评成绩。
平时成绩由平时测验、期中考试、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等构成,具体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告知学生。
2.课程考核成绩可按百分制评定或五级记分制评定,一般按百分制评定。五级记分制的成绩表记号及与百分制的折算方法如下:
百分制成绩 |
90-100 |
80-89 |
70-79 |
60-69 |
< 60 |
五级计分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3.缓考成绩以考试成绩评定,不再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补考成绩根据考试成绩评定,60分(含)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并注明“补考”;重修成绩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并注明“重修”。
4.英语、体育、实习、毕业环节等成绩按相关规定的成绩评定方式评定。
5.旷考、考试违纪的课程成绩记为“旷考”或“违纪”,按零分计入学分绩点统计。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退课手续而不参加学习被取消考试资格者,课程成绩记为“取消”,按零分计入学分绩点统计。
6.教师应按照评分标准公正、科学地评阅试卷,综合评定的总成绩应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质量。凡量大面广的试卷(如公共必修课、学科必修课等),一般应该组织集中评阅,采取统一时间、统一标准、流水作业评卷的方式进行。
7.任课教师在考试后5天内(缓补考3天内)必须完成成绩评定和录入工作。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后,输出打印签名并分别交开课学院、教务处存档,同时留存一份用于试卷装订。
8.学生应及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本人成绩和相关的补考信息。
9.学生对本校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时,可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内或开学初一周内填写《浙江财经大学查阅成绩(试卷)申请表》 ,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后,交课程所在学院进行核查。核查试卷必须有指定的核查人、系(教研室)负责人、试卷保管员在场。
10.因阅卷或登记造成学生成绩有误需更正时,核查人必须填写《浙江财经大学学生成绩更正登记表》一式三份,并说明更正理由,经系(教研室)主任审核同意,课程所在学院盖章后,一份留课程所在学院(部),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送学生所在学院,方能作为学生成绩更正的依据。
七、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条件
1.学生必须按照课程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听课和实习,按时完成作业及任课教师布置的其他学习内容,方能参加课程学期考核。
2. 教师应在课程教学结束前对学生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进行审查,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课程期末考核,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1)旷课5课时以上者;
(2)学生因事、因病请假,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3)全学期未完成作业超过三分之一或未完成课程实验者。
取消课程考核资格必须由任课教师填写《取消课程考核资格认定表》,由开课学院(部)签署意见后在课程结束前通知任课教师与有关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3.未经批准擅自听课参加考试者或未缴纳学分学费者,考核成绩不予确认。
八、缓、补考与重修
1.全校全部课程实行缓补考,必修课程由学校在每学期初组织,其他课程直接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期末考核。
2.学生考核不及格的,有一次补考机会。但考试中旷考、考试违纪、被取消考试资格、重修及缓考不及格者,不安排补考。
3.必修课程由学校统一组织缓补考,考试安排于开学初第一周在教务网站公布。其它课程学生可以选择参加缓补考,也可以选择放弃缓补考,如需参加缓补考,应参加下一轮该课程开课学期的期末考核。参加缓补考的学生可不参加课程修读,直接参加期末考试或实验考核等,不缴纳重修学分学费。
4.课程重修按《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课程重修管理办法》执行。
九、附则
1.本办法从2014级起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