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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体育教学暂行规定

2015年04月17日 10:28  点击:[]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等财经类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印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试行方案)》(下称《标准》)、教育部印发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以及省教育厅、体育局关于实施《标准》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的体育教学的目标是通过体育课堂教学(含体育理论知识教学)、课余体育锻炼、运动训练与竞赛等途径,形成课内外、校内外有机联系的课程结构。通过合理的体育教学和科学的体育锻炼,以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促进学生的身心和谐发展。

第三条 我校各年级学生,一、二年级必须完成体育必修课程的教学,一至四年级必须参加《标准》的测试。其中一年级为特色课教学,二年级为选项课教学,三、四年级为选修课教学。有关选课按照《浙江财经大学本科生网上选课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身体不适且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必须事先或及时地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县(市)级以上及校卫生所的医务鉴定,送所在学院和体军部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参加保健课;对突发或中途患病且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视情况处理,参加保健课或缓测或缓修。

第五条  体育课程成绩每学期评定一次,以运动技术、身体素质、理论及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具体见《体育课程考核内容及标准》。无故不参加体育课某单项测试或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者,体育课综评成绩不予评定。

第六条  体育课程成绩将纳入学生各级各类评优评奖的必备条件。

第七条  按时参加体育课程各单项测试,其体育综评成绩不及格者,允许在下学期开学后的第二至三周进行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或无成绩者应按规定参加重修。

第八条  学生毕业时,体育课程成绩在一、二年级四学期中均达到60分(含)以上,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九条  结业的学生在结业三个月后至最长学习年限之内允许申请考试一次,考试及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4级学生起开始执行,2013级前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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