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其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育学生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优秀人才,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普通本科学生。
第三条 我校本科学生奖学金分设优秀学生奖学金、才苑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各类专项奖学金。
第四条 奖学金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中申报优秀学生奖学金以综合测评成绩为主要依据。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各类奖学金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国家,遵纪守法,积极上进;
2、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所学课程(含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无不及格,第K学年修读学分数不低于N,N=﹛培养计划规定大学应修课程学分数-前(K-1)学年已修课程学分数﹜÷(基本学制-K+1),K=1,2,3(专升本=1);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须达到《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0分以上,申请其他奖学金须达到合格以上(因病或残疾等原因免予执行的学生除外)。
第六条 凡在申请奖学金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1、受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警告(含)以上﹜;
2、无故欠缴学费;
3、受到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
第三章 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七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品学兼优的学生,分为一、二、三等奖,获奖比例和奖励金额分别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比例为4%,奖励金额为2500元/人;二等奖学金比例为10%,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三等奖学金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
第八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申请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10%,当学年所学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不含体育课)最低分达75分;
2、申请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20%,当学年所学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不含体育课)最低分达70分;
3、申请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者,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40%,当学年所学课程(必修课+任选两门选修课,不含体育课)最低分达65分;
优秀学生奖学金主要依据为综合测评成绩,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智育测评分高者,如有变动须注明特殊原因,并报上一级批准。
第四章 才苑奖学金
第九条 才苑奖学金是我校最高层次的奖学金,每学年评选10名,奖励金额为5000元/人。
第十条 才苑奖学金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曾获得学校颁发的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本学年初评为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者;
2、各方面表现优良,本学年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3、善于思考,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相应领域的学习与实践中表现突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
第五章 单项奖学金
第十一条 单项奖学金为了奖励在学习、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单方面特别努力,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特设立学习、文艺、体育、社会工作等单项奖学金。单项奖学金的比例为各学院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奖励金额为700元/人。
第十二条 申请学习单项奖学金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其智育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15%且课程最低分为70分以上。
第十三条 申请文艺单项奖学金者,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
1、获校艺术团先进个人等文艺方面荣誉称号;
2、在校级以上文艺比赛或文学、美术、书法、摄影等作品征集活动中获奖;
3、学生干部在组织各项文艺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
4、积极参加学校文艺演出,为校园文化活动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四条 根据《浙江财经大学体育教学暂行规定》的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两项以上者,方可申请体育单项奖:
1、学年体育课程绩点在4.0以上;
2、达到《健康标准》优秀以上;
3、参加校内体育竞赛获单项前三名,集体前二名或校运动队队员;
4、参加省、市比赛获前八名;
5、学生体育干部在组织各项体育活动中,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五条 社会工作单项奖学金用于奖励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在校学生,申请者除满足基本条件外,其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50%。
第六章 专项奖学金
第一节 新生入学奖学金(双财奖学金)
第十六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双财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参加当年高考被我校正式录取且成绩优异的新生而设立的。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详见当年招生简章。
第二节 考研奖学金
第十八条 为了把大学生培养成为更高层次的人才,鼓励本科学生报考研究生,对应届毕业生考取硕士研究生者,学校给予奖励1000元/人。
第十九条 应届毕业生考取研究生者凭本人硕士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校就业指导中心领取奖金。
第三节 创业奖学金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本科学生自主创业,对在校学生中的成功创业者,学校给予奖励1000元/人。
第二十一条 成功创业的依据指:
1、非毕业班在校生须成立实体,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学生本人为法人代表,且公司正常运营1年以上;
2、应届毕业生须成立实体,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学生本人为法人代表,且以自主创业列入我校当年8月底就业方案。
第四节 创新奖学金
第二十二条 用于奖励在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采用项目申报制,每学年根据申报情况评选出10个项目,奖励金额为1000元/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请创新奖学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各类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三等以上奖励;
2.取得发明专利者;
3.在省级以上辩论赛等比赛中获前三名;
4.积极参与科研活动,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5.其他经学校认定取得突出的创新成绩者。
第五节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是国家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特别设立的。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报基本条件及奖励金额等按《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其他专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专项奖学金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我校、各学院为学生设立的奖学金。
第二十七条 其他专项奖学金申请条件及奖励金额详见其申请办法。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八条 常规奖学金每学年申请一次,于每年的九月份开始。新生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毕业班学生不组织评选常规奖学金。
第二十九条 成立学校、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学生处作为校评审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学院成立相应的奖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三十条 才苑奖学金在学生根据自我条件提出申请的基础上,经学院推荐,报学校评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在学生个人申请的基础上,经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后,报学生处审核。各学院须严格按照奖学金比例和标准评定,坚持宁缺毋滥原则,上报名单中如有发现不符合条件者,将取消该名额并不得替补。
第三十一条 初评结果须在班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提出,学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三日内答复学生。
第八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对于才苑奖学金获得者,学校颁发荣誉奖章及证书,在校刊中宣传其事迹,并通报其家长和原毕业中学。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下发奖学金表彰文件后,各学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给奖学金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同一学年内同时获得才苑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中多项者,其称号可以兼得,奖金只发最高额一次。
第三十五条 对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行为,且调查属实的,学校将撤消其称号,追回当年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2010学年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