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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本科学生荣誉称号申请办法

2015年04月17日 11:0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表彰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积极性,促进我校学风和校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的普通本科学生(其中财院十佳青年面向我校18-35周岁的青年)。

第三条  本办法中荣誉称号分设财院十佳青年、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毕业生。

第四条  荣誉称号评审过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申请基本条件

第五条  个人荣誉称号的申请者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正确坚定的政治方向;

2.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3.学习勤奋,成绩良好,无不及格必修及限选课程;

4.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5.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第六条  凡在申请荣誉称号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的申请资格:

1.受党、团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警告及以上处分)

2.留校察看期内;

3.受到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

第三章  财院十佳青年

第七条  财院十佳青年荣誉称号用于奖励我校德、智、体诸方面特别优秀的青年,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名。

第八条  申请财院十佳青年荣誉称号的学生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对党和国家的政策有正确的认识并在行动中积极拥护,能自觉地学习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文明的生活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的各项活动,取得较大的成绩,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3.积极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在各方面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4.有良好的学习态度,刻苦钻研,成绩优良,能在同学中起表率作用,至少曾获校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5.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本学年所在寝室为B级及以上寝室。

第四章  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用于奖励积极参加学生工作的学生干部,各学院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宣传部、团委等职能部门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在校广播台、浙财新闻网、校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等工作的学生干部数的20%

第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担任寝室长以上学生干部工作一学年以上,工作作风踏实,工作积极主动,工作实绩明显,在同学中享有较高的威信,本学年干部考核为优秀;

2.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30%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课或达标成绩合格;

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本学年所在寝室为B级及以上寝室。

第五章  三好学生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各学院三好学生比例为实际参评学生数的5%

第十二条  三好学生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本学年初评为校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获得者;

2.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30%

3.积极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体育锻炼,体育课或达标成绩在良好以上;

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本学年所在寝室为B级及以上寝室。

第六章  优秀团干部

第十三条  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的比例为实际参评团员数的2%。校团委、各分团委的优秀团干部比例为在校团委、各分团委工作的团干部数的20%

第十四条  优秀团干部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30%

2.担任团小组长以上团内职务6个月以上;

3.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事业心,能根据上级团组织的工作要求和本支部的特点,认真组织团的活动,开展团的工作,并能出色完成任务,成绩显著;

4.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本学年所在寝室为B级及以上寝室。

 

 

第七章  优秀团员

第十五条  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的比例为实际参评团员数的3%

第十六条  优秀团员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本学年综合测评成绩须列班级前30%

2.在共青团各项工作和活动中,表现突出并做出较大贡献;

3.有良好的卫生习惯,本学年所在寝室为B级及以上寝室。

第八章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第十七条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用于奖励在暑期社会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

第十八条  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实践活动中有着突出表现,得到实践单位好评,产生一定的社会反响;

2.实践中能够发扬吃苦耐劳、团结合作、勇于创新的精神;

3.参加团队实践的,发扬团队精神,在团队中表现突出,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对团队工作尽职尽责,对团队作出积极贡献;

4.有一篇质量较高的调查报告或调研论文。

第九章  优秀青年志愿者

    第十九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每学年评选20名。

第二十条  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秉持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热心志愿服务事业;

2.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具有一定的开拓、创新意识;

3.参加志愿服务1年以上,服务时间累计100小时以上;

4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秀,成绩突出,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

5.具有较好的先锋模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

第十章  优秀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分为校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比例为本届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二十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申请者除具备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具体条件:

1.学习勤奋,成绩优良,曾获校优秀学生三等(含)以上奖学金;

2.各方面表现突出,曾获校十佳青年、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之一;

3.在校期间综合测评成绩均列班级前30%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在校期间体育课或达标成绩合格以上。

第二十三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除符合校级优秀毕业生的条件外,还须符合当年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第二十四条  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者,取消优秀毕业生资格:

1.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未通过;

2.毕业离校前不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校纪校规。

第十一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五条  荣誉称号每学年申请一次,于每年的910月份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于毕业前进行,财院十佳青年每两年评选一次)。新生从入学后第二学年开始申请各类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成立学校、学院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学生处、校团委作为校评审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材料审核等工作;学院成立相应的荣誉称号评审小组,具体负责该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个人荣誉称号在学生自我申请的基础上,经班级民主评议,各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后,报学生处审核(其中十佳青年、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暑期社会实践先进个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荣誉称号由各学院分团委或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初评后,报校团委审核)。

第二十八条  初评结果须在班内公示,并及时听取学生意见,若学生对本人或他人的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所在学院评审组提出,学院评审组应及时复核并在收到书面意见起三日内答复学生。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下发荣誉称号表彰文件后,各学院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对荣誉称号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浙江财经学院学生荣誉称号评比办法》(浙财院〔200616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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