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书刊借阅管理,维护正常的借阅制度和读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读者应自觉遵守,爱护图书馆书刊。
一、超过借期,读者按每天每册0.10元交纳逾期使用费,交付处理手续完毕后方可继续借书。
二、有划线、圈点、涂写、污损、剪裁、撕毁和条形码被损等情况者,损坏书刊如果可以继续使用,应先将书刊归还,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中文图书按每页1~5元赔偿;
2.外文图书按每页5~10元赔偿;
3.善本、孤本,按每页20元赔偿。
三、有同第二点损坏书刊的行为,且已影响书刊出借使用,则按丢失书刊进行赔偿。赔偿额同第四、五点。
四、 读者丢失1990年后版本的普通图书按该书价的2倍赔偿,丢失外文原版、善本、孤本的按原价10倍赔偿。丢失1989年前(含1989年)版本,均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如果购买到同种版本图书赔偿的,每册收取加工费5.00元。如赔偿后一周内找到原书的可办理退款,超过一周不再办理。
五、多卷图书如遗失其中一册,则按整套书价的2倍赔偿。期刊等连续出版物遗失按全年价赔偿。
六、擅自转借借书凭证,每次停借2个月。
七、窃书处理:窃书是不道德的行为,一经发现,按书刊原价30倍罚款,同时报院保卫处和二级学校有关部门对窃书者进行批评教育,在图书馆大厅公布名单,情节严重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八、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窃书论处:
1.未办借书手续将书带出馆外。
2.在阅览室内将图书丢出窗外或藏匿于身上企图带出馆外。
3.盗用他人借书证借书。
4.“调包”还书,以及其它一切借书和还书的作弊行为。
九、本规定自2021年7月1日开始实施,由图书馆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