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学校从2004级学生起全面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联合下发的浙价费[2004]157号《关于浙江财经大学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的文件精神,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
二、学分学费按学分计算,每学分75元。专业学费按学年计算,艺术类专业4000元,一般专业960元。修读双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不一致的从高收取。
三、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即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时按学年制的学费标准预收。学年结束时,计算出每生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的总额。如超过预收学费额的,不足部分在下一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收取;未到预收额的,结转下一学年使用,毕业前进行总结算。
四、四年制本科学生最低学分按160学分计,学校专业培养计划中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超出此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五、学生在教学计划规定的毕业最低学分以外加修、修读双专业(辅修)、重修课程学分的,均计收学分学费。
六、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收取;第二学期发生的,则按转入、转出专业的标准,分别各收取一半专业学费。
七、凡在校注册学生均按规定标准收取专业学费。学生提前一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少收一年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退还半年专业学费。学生延期毕业的,专业学费按学年收取,按实结算。
八、退学、开除、转学、出国、休学等学生,如在学年第一学期一个月内发生的,全额退回当年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学期的退还一半;第二学期发生的,不予退还。
九、学分收费按实际课程学分数多还少补。
十、在每学期开学后第5周,确定学生课程学分后,即作为学分学费的收取依据,收费后,不予退费。
十一、未交清专业学费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申请,报学校学工部、财务处批准,办理学费缓缴手续后注册。
十二、未交清上学年学分学费的,考试成绩不予确认。
十三、学生因转专业、修读双专业、变动年级等原因申请免修课程,原已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予退还,不足的学分学费应予补交。
十四、学生申请免听课程应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
十五、学生应在进入毕业论文答辩环节前缴清所有学费,否则,不能进入该环节。
十六、结业生在结业三个月后一年内参加重修考试,按每学分75元收取。
十七、本办法自2004级本科学生开始试行,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