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激励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及《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教字[2007]17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评定对象是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第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给我校的年度国家奖学金计划指标进行评定,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国家奖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表彰等工作,由财务处遵照教育部批复方案负责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第二章 奖励标准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纪律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5.申请者本学年初评为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无不及格课程,其中三、四年级的申请者之前还必须获得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
6. 申请者本学年曾获得校级以上荣誉称号。
第三章 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六条 学校学生处助学中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当年下达的国家奖学金总名额,根据学生人数比例拟定各学院国家奖学金名额指标,各学院遵照国家奖学金的评定细则和指标,严格操作评定程序。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学校各相关机构要及时组织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积极宣传文件精神,使每一位学生知晓相关内容。在校学生应认真学习评定文件和通知,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第九条 各学院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结合申请人条件进行初审,遴选出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经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集体研究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 学年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见附件2)上报学校审核。同时须上报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报告(自行制作),主要内容:评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
第十条 学生处根据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统一进行审核,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组评审,经学校领导审定后确定获奖名单,并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教育厅审批。
第十一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同学将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收到省财政厅下达国家奖学金款项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一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即刻终止享受原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并取消违纪当年的国家奖学金的申请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浙江财经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